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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脱离社交群体而不退群,没想到三天后依然被抓获

◷ 2025-12-06 08:30:46 #

"4个非法捕鱼团伙在4个多月内,使用电捕鱼设备非法捕捞长荡湖白条鱼等水产品1万余斤,总价值超过50万元,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捕、运、销”利益链。这个犯罪链的主要成员于2021年9月25日凌晨1时50分被警方拦截,他们当时伪装成收费站工作人员,行驶在沪武高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收费口。警方注意到面包车的后排座位已被拆除,车内装有大型水箱、增氧泵、液氮瓶等捕鱼设备。在警方的查获下,3名嫌疑人被当场逮捕,他们承认水箱里的白条鱼是他们刚从长荡湖电捕捞到的渔获物。此案揭示出了一个由16人组成的违法犯罪利益链,他们犯下了严重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罪行。其中,11名嫌疑人因非法捕捞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的刑罚;4名嫌疑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被处以罚金;还有1名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决定不起诉。这16名嫌疑人被迫退出非法所得,共计金额超过46万元。此案于今年6月10日被列为最高检发布的典型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例之一,浮出水面的长荡湖电鱼案。”

"陈龙是三名被抓的嫌疑人之一,出生于1988年,原籍江苏盐城,文化程度为中专,长期从事太湖流域的非法捕捞活动。他被认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江湖”,精通捕鱼技巧。他听说长荡湖实施捕捞禁令后,便决定前来捕捞,因为湖里的白条鱼数量众多、品质优良,而且有良好的销路,每斤大白条鱼的售价可达四五十元。于是,陈龙于2021年5月抵达金坛,并在长荡湖附近租下一间房。他在夜间进行实地侦察,发现湖中有大量白条鱼资源。由于传统的丝网捕鱼方式可能导致鱼鳞受损,难以存活,陈龙决定采用电捕鱼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快捷方便,能够以完整状态捕获鱼,且鱼容易养活,销售也有利可图。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只小船和电捕鱼工具,并亲自制作了一艘铁船。此外,他联系了一名名叫王林的无业人员,邀请他前来金坛帮忙。为躲避渔政执法检查,陈龙和王林通常在夜间出动,晚上8点多前往湖中进行电捕鱼,一人负责电捕,一人负责捞鱼。晚上11点多时,他们将捕获的鱼装载到小船上,然后将鱼交给负责接收的同伙,再运至湖边。接着,他们将鱼装上面包车,连夜运送到高速公路口,出售给陈龙以前认识的鱼贩。完成鱼的交易后,陈龙和王林扣除路费、油费等成本后,将剩余收入平分,一晚上通常能净赚五六千元,甚至更多。对于负责接鱼的同伙,陈龙和王林会按照每日结算工资。"

"由于捕捞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陈龙和王林相继将自己的妻子也叫来金坛协助捕鱼。然而,2021年7月,两对夫妻因分赃不均而发生矛盾,最终决定分开捕鱼。王林夫妇继续将捕获的鱼卖给之前由陈龙联系的鱼贩,只是将交易地点从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换到了另一个。后来,由于陈龙的妻子要回到江苏盐城老家,他便联系了老乡张小军前来协助。陈龙对于销售捕获的鱼毫不担心,他曾说:“长荡湖的鱼质优,根本不用担心销售问题。鱼贩子都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分辨出鱼是否为野生的。他们都夸我的鱼质量好,因此我们更愿意将鱼优先卖给那些懂行的老鱼贩。”为了便于与以前在周边地区非法捕捞时结识的鱼贩保持联系,他创建了一个微信群,汇集了20多名成员。在这个微信群中,陈龙等会共享有关货源、渔政执法等信息:“今天没有捕获到鱼,机器坏了”“风太大,无法下湖捕鱼”“今天渔政执法检查很严格”“天气状况不佳,渔政不太可能出动吧”……"

"华鑫,一个以前在苏州菜场租摊卖鱼多年的老手,后来转行做鱼贩。在2021年5月的某天,他在一个大型农贸市场看到有人正在出售新鲜的野生鱼,这些鱼质量极佳,卖相鲜美。华鑫立刻察觉到这些鱼是野生捕获的。

他回忆道:“当时他们并没有立刻卖鱼给我,只是互相交换了微信信息,一个多月后才将我拉入了他们的微信群。”从此,华鑫成为了陈龙微信群中的一个固定客户,专门收购他们捕捞的鱼。

微信群中的鱼贩都是经验老到的行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直觉,他们很快就能推断出陈龙等人是用电鱼捕获的。他们还能够区分电捕和传统渔网捕捞的鱼的区别。一位名叫张康的鱼贩说:“我在拿货时就感觉这些鱼是电捕的,虽然我曾经犹豫,担心陈龙的鱼可能不合法,但当我看到市场上其他人也从他那里购鱼,我就觉得应该没问题。然后我为了安全起见,退出了那个微信群,但没想到三天后我还是被抓了。”

这起案件精准地定性了上下游的犯罪行为。2021年8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一名群众的举报,指称陈龙等人在长荡湖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在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确认了陈龙、王林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于2021年9月25日展开了一次集中抓捕行动,最终导致了本文开头所描述的一幕。"

"侦查机关的调查显示,从2021年5月到9月,陈龙和其他11名嫌疑人以家庭和老乡之间的关系为纽带,组成了四个捕鱼团伙。他们在金坛区长荡湖西港口附近的水域非法使用电捕鱼工具,捕捞了价值高达50余万元的白条鱼等水产品,总重量超过1万斤。随后,他们将这些鱼卖给了包括华鑫在内的五名鱼贩,形成了明确定位的“捕、运、销”一条龙的完整利益链。

这起案件是近年来长荡湖水域中规模最大、涉及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因此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1”行动案件。于2021年9月28日,金坛区检察院组建了办案小组,提前介入调查。鉴于案件牵涉到众多嫌疑人,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涉及到异地销赃,检察官针对犯罪团伙非法捕捞的时间、数量和销赃金额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证据的建议。他们还要求搜集更多有关下游收购和销售人员的证据,以查明他们是否主观上知情。”

"2021年11月25日,此案被移送至金坛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林依辉在审阅案卷时发现,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及到上下游犯罪交织的情况。他需要确定这是否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以及上下游是否构成一种犯罪行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检察官翻阅了大量案卷材料,获取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经过调查,检察官得出结论,认定陈龙等上游人员的捕捞行为是基于其内部团队的分工合作,他们并没有与下游的鱼贩达成事前的共谋。上下游之间的串联和共同作案程度并不高,仅有的一些默契不足以认定下游为非法捕捞的共犯。因此,检察官认为上游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下游的行为涉嫌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最终将涉案渔获物的价值认定为销售金额高达50余万元。而华鑫等四名个体明知陈龙等人所售水产品来自非法捕捞,仍然积极收购和销售,甚至将卖出价比收购价每斤高出5至10元,因此应被认定为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对于龚小福这类收购金额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微的情况,检察官认为应采取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今年2月21日向金坛公安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龚小福的销赃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金坛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启动了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非法捕捞所导致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鉴定。办案团队经过论证认为,陈龙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还对长荡湖水域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需要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来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将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的合理数额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办案团队综合考虑了涉案人员的家庭状况、悔罪认罪情况、履行能力、社会影响以及生态修复等多个因素。他们与专家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最终认为按照涉案金额的3倍提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是相对适宜的。同时,他们也准确区分了主要和从犯,并积极进行了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所有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经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总计达到了45万元。

然而,在此基础上,是否还需要适用民法典,让这16人承担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了检察官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根据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邹慧娟的说法,“电、毒、炸”的非法捕捞方式极其残忍和恶劣,不仅对被捕捞的渔业资源直接造成损害,还可能危害水生态环境和渔业种群的生殖、繁育和健康。因此,适用民法典要求行为人承担必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增加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打击、警示教育大众的必要性非常明显。

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金坛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向江阴市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陈龙等11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华鑫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他们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5名被告人和相对不起诉人龚小福一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156万余元。鉴于这16人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官还要求每人额外承担5000元至1万元不等、合计11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

2022年6月21日,该案在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7月5日作出了上述判决。所有被告人在宣判后均未提出上诉。这一案件的发生凸显了长荡湖渔业资源保护的薄弱环节,即使渔政监督大队持续进行夜间巡逻,仍不足以防止犯罪团伙的反侦查能力,因此需要进一步织密织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网。

金坛区检察院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致力于推动对"母亲湖"长荡湖的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以更大力度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他们针对生态资源保护、渔业执法和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召集了辖区内相关单位,共同召开了重点水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在会议中,他们提出了在辖区内的关键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的建议,以确保监管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此外,他们还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金坛民盟盟员以及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研专家汤晓梅合作,对长荡湖进行动态监测,最终形成了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查报告。

在今年1月,金坛区检察院基于调查报告中的问题,通过中国民主同盟金坛区委员会在2023年金坛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旨在加强全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此外,为应对本案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金坛区检察院在今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举办了增殖放流活动。这一活动在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举行,当天共向长荡湖投放了720万尾鱼苗,旨在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法治理和湖泊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金坛区检察院已经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建设了长荡湖生物多样性监测点和生态修复基地。这个基地包括案例展示区、补植复绿区、增殖放流区和观鸟区等多个区域,旨在承担预防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知识科普等多项公益功能。

金坛区检察院不仅仅局限于个案的办理,还通过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办案模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推动政协委员在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从而促成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常态化保护大格局。金坛区检察院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法,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了出色的检察实例,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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