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小区中,电梯广告、门禁广告、公告栏广告等商业投放越来越普遍。这些广告位于公共区域,带来一定收入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持续争议的问题:小区广告投放费用或收益,究竟应归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全体所有?
在法律意义上,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电梯间、楼道、外墙等公共部位的使用权并非物业公司专属,物业作为受托管理人,只具备管理和维护职责。因此,物业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投放广告,收取费用或获得利润,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极可能构成侵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物业公司以“用于补贴维修”“用作公共开销”为由,将广告收入纳入公司账户,并未与业主进行清晰财务披露。一些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广告收益应归小区全体居民所有,甚至要求公开账目、追溯收入流向。
也有部分小区采取业主自治的方式,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广告公司直接签约,将广告收益用于公共照明、绿化补贴甚至是物业费抵扣。这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广告收益的“合理归属”,也加强了业主参与感。
与此同时,部分城市的住建局开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小区公共资源的商业用途,相关收益应在业主大会授权基础上执行。这类政策尝试从制度上规范广告收益的管理,防止权责不清带来的信任危机。
归根结底,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分歧,反映的是对公共利益归属的不同理解。在缺乏透明机制和法律细化条文的背景下,广告投放这一看似微小的经济活动,实际上已经成为基层社区治理结构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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