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小区中,“物业管理”这个词早已不再陌生。作为业主和社区之间的桥梁,物业承担着保障居住环境、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职责。然而,当“拆除公共设施”这一行为发生时,许多业主便开始产生疑问:小区物业到底有没有权力这么做?
公共设施,顾名思义,是为所有业主服务的共用资源,包括健身器材、凉亭长椅、小区公告栏、儿童游乐区,甚至部分绿化结构。它们不仅承担实用功能,还承载着居民的情感与社区文化。
按照《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换句话说,哪怕某个健身器材只在小区角落默默伫立,也并非某户私产,而是全体业主出资建设并享有使用权的共有财产。因此,任何对公共设施的变更、拆除,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与表决,而非由物业公司单方面拍板。
现实中,却存在不少物业在“维修”、“安全隐患整改”或“改造升级”的名义下,私自对公共设施进行拆除或替换。例如,有的小区凉亭因年久失修,物业未告知业主便一夜间将其拆除;还有的儿童游乐场被改造成停车位,仅因物业觉得“更实用”。这类行为极易引发业主不满,甚至激化矛盾,带来法律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物业公司并非全无管理权,但其职责应以“受托人”身份为主,为业主提供服务,而非以“决策者”姿态进行强制性操作。若确实涉及紧急情况,如设施倒塌风险或电气线路老化威胁安全,物业应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得当措施,同时后续补齐程序,保障合法性与透明度。
当下,一些有远见的小区已通过建立“业主微信群”“线上投票平台”等方式,强化社区治理的参与度,确保每一项改动都能获得居民认可。这不仅提高了物业的公信力,也让“拆”与“不拆”之间多了一份理性与协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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