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小区自治意识的提升,不少业主开始更加积极地参与小区管理事务。然而,也有部分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名义下,擅自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拆除,掀起了不小的争议。
在某高档住宅区,一位业主因认为小区广场上的健身器材“占地影响通行”,竟未通知物业或其他业主代表,便私自雇人进行了拆除。事发后,邻里纷纷表示震惊,一方面担心自身权利受损,另一方面也对小区管理制度提出质疑。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处置。无论是绿化带、凉亭,还是健身区、宣传栏,都属于小区共有财产,改动需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合法程序。擅自拆除,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追究法律责任。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看,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使用,涉及多个利益主体,需要兼顾安全性、功能性与邻里和谐。如果业主意见不同,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提交议案、表决处理,而非采取单方面行动。尤其在部分老旧小区,设施陈旧易损,更需要通过集体协商推进改善,而不是私自拆除“一劳永逸”。
此外,一些业主对于小区管理权责不清的情况也值得关注。部分小区物业未尽到告知义务,未设立合理的设施维护机制,令业主产生“自我管理”的冲动。这背后反映出的,是小区治理中制度建设的薄弱,也是现代社区治理需要提升的关键点。
在制度不健全、沟通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业主的单边行为虽然可能出于好意,却很容易造成群体矛盾和法律纠纷。如何明确小区设施的使用边界、强化公众意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新课题。
新起点 超级网址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