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交通日益复杂的今天,公交车与电动车在同一交通环境中频繁交汇,安全隐患随之而生。尤其是在乘客从公交车上下车的一瞬间,如果与疾驰而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不仅容易造成伤害,更引发一连串关于责任归属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有些乘客刚从公交车上下车,还没来得及看清周边情况,电动车就从车身右侧快速驶过,酿成事故。有人认为,乘客应当在上下车时自行注意安全,是其不慎引发的事故;也有人坚持,电动车骑手未礼让、超速或不按规定通行才是根本原因。那么,公交车下车被电动车撞了,到底是谁的责任?
首先,要看事故发生的地点。如果是在公交专用站台、且有划定上下车区域,那么电动车本不该靠近该区域通行,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车骑手存在较大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通过公交站点时应当减速避让,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定。
其次,还需看电动车是否靠右通行。许多事故发生在电动车从公交车右侧穿行时,这种“贴边行驶”行为本身就带有很大风险。如果电动车在乘客尚未完全下车就穿行,显然是未尽注意义务。
然而,乘客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无责。如果下车者突然横穿车道、未观察路况、或行为鲁莽,那就属于自身违反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公交司机也有不可忽视的角色。有些事故中,公交车并未完全停稳或在未确保乘客安全下车后就关闭车门并起步,这种行为也是隐患之一。司机应保障乘客安全上下车的前提下,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案件常常是“各担责任”。交警会依据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痕迹等多方面信息来综合判断。因此,乘客、电动车骑手、公交司机三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法规,都会影响最终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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