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养老机构,接受一级服务的耿老太在房间内独自穿衣站立时不慎摔倒,导致她遭受了严重的伤害,身体多处骨折,最终伤残达到十级。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定,养老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需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耿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超过6万元。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最近由北京朝阳法院公布。
耿老太已经80多岁高龄,她住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养老机构。入住前,经过全面评估后,耿老太被认定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养老机构与她签订了合同,约定提供一级照护服务。然而,入住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一天,耿老太在独自在房间里穿衣站立时不慎摔倒,导致了多处骨折。她不得不住院治疗了22天,最后还接受了司法鉴定,结果确认她伤残程度达到了十级。
根据耿老太的家属陈述,他们之所以选择将母亲送入该养老机构,是因为养老机构承诺提供24小时全天候陪护,并且表示房间内有24小时监控。他们在这个前提下才决定让母亲在该机构养老。根据《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耿老太选择的是一级照护服务,其中包括了为老人穿衣、系扣子、更换衣服、系鞋带等照顾义务。此外,养老机构还有防止老人摔倒或坠床的责任。
老人的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级别的照护服务,并且在老人被评测为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在离开时没有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导致了老人多处受伤。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养老机构则表示,事发时护理人员在确保耿老太坐下后离开,是因为老人擅自走动才导致摔伤,责任应由老人自行承担。养老机构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原告不需要坐轮椅,因此没有额外的防护措施。如果原告使用轮椅,会有约束带,而原告是能够自行移动和行走的,并不是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定,《养老服务合同》代表双方真实意图,养老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为老人穿衣、扣扣子、防止老年人摔倒等服务,导致原告耿老太摔倒,构成侵权,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然而,耿老太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未通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未采用相应辅助工具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了超出自身能力的动作,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综合判断,决定养老机构承担70%的责任,耿老太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导致伤害的案件时,通常会关注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通常会从养老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服务内容、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健康测评、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的服务等级和服务项目等方面考虑,以确定养老机构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老年人受伤,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还提醒老年人,他们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该采取与自己身体和心理状况相一致的预防措施,若老年人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也应当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新起点 超级网址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