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众案件中,人们常常看到受贿者被查、被判、被公开通报,然而与之相对的行贿者,却似乎常常“隐身”,未被追责。这一现象不禁引发疑问:为何国内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远不如受贿者?是执法选择性处理,还是法律本身就存在灰色地带?
首先,要明确一点:行贿同样是犯罪。根据《刑法》第389条,行贿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者,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执法中却往往存在“抓大放小”“重受轻行”的倾向。原因之一,是侦查中行贿人往往充当“破案线索提供者”角色,也就是“配合调查”,有的甚至主动“坦白交代”,在实践中因此获得从轻或免罚。
其次,一些行贿行为表面上是“被迫”而为,尤其是在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中,部分民营企业在面对权力寻租时陷入“不给钱办不成事”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中常会出现“被动行贿”“情节较轻”的认定,行贿人往往逃过惩处。
再者,查处行贿往往面临证据难题。相比受贿者的银行账户、财产转移等线索清晰,行贿行为更易掩盖、手法多样。尤其在利益链条复杂的环境中,行贿人与受贿者甚至形成“共谋同盟”,一旦反腐风头过后,彼此心照不宣地守住沉默,使得追责成本更高。
此外,也不能忽视社会观念的宽容性。在一些人眼中,行贿被视作“人情往来”的一种手段,甚至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文化土壤,使得很多行贿行为被合理化、甚至被默许,进一步助长了灰色交易的泛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重视对行贿行为的治理。例如“行贿黑名单”制度、“严查行贿人来源”等机制的出台,正在逐步改变过去“只打苍蝇不拍蚊子”的局面。
为何不抓贿赂人,不是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适用、制度设计、文化认知交织的复杂议题。在法治逐步完善的今天,这一问题或许正迎来改变的契机。
新起点 超级网址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