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年,我38岁。我们结婚十五年,有一个儿子,彼时刚上初中。离婚是他提的,说我们性格不合、沟通不畅,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我没有太多挽留,只是希望他能对孩子负责,并且在财产分配上公平公正。协议离婚的那一天,我们在民政局签字,他留给我一套婚后共同购买的小房子,另外支付每月两千的抚养费。
我一直以为自己看得清这个男人——理性,克制,有担当。即便婚姻失败,我也从未在别人面前抱怨他什么。可谁能想到,20年后,一纸法院通知书让我彻底颠覆了对他的认知。
是儿子要结婚,我们商量给孩子置办婚房。我自认无力承担,便试着和前夫沟通是否能帮衬些。电话那头他有些含糊其辞,说自己现在经济紧张,退休金也不多。我能理解,毕竟年纪大了,收入固定,但孩子毕竟是两个人的责任。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儿子的女友父亲在查房产信息时,无意中在不动产系统里发现,前夫名下还有一套我们婚姻期间购置的房子,登记时间在我们离婚前两年。那一刻,我只觉得天旋地转。这套房子,在我们的离婚协议和财产清单中,完全没有提及。他从未说过,也没有半点透露。
我带着这个发现去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大财产隐瞒”,根据《民法典》,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原以为事情已成过往,却没想到,法律竟还留有回旋的余地。
我把前夫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他满脸尴尬,说那是“父母留下的”,忘记登记在协议里。我冷笑,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购置日期、付款记录,全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流水。我不是那个二十年前被一句“感情破裂”就乖乖签字的女人了。
20年过去,我独自拉扯儿子长大,从没想过要回头争什么。但这次,我要为那个曾经懵懂的自己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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